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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复投保,可获得超值赔偿吗?

1999-11-20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编辑同志:

我是个体司机,最近购买了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准备出租营运。本人想在营运期间多一份保险,准备在两个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两份“机动车车损险”及“第三者责任险”。不知这样投保,万一发生交通事故,能得到超值赔偿吗?请给予答复。

读者:杜先生杜先生:

明确答复你的是,重复投保,不能得到超值赔偿。这从二个方面予以说明:

首先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39条“保险标的保险价值,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,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。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;超过保险价值的,超过的部分无效。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,除合同另有约定外,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。”据这一规定可知,我国保险的赔款是一种补偿的性质,保险金额以投保的保险价值为限,投保的保险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保险价值方有效。

其次,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,同一保险利益、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。我国《保险法》第40条对重复保险是这样规定的,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。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,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,除合同另有约定外,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。由此可以知道,投保人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重复投保,按照《保险法》第40条规定的赔偿方式,是不能获得额外经济赔偿的。

综上所述,重复投保,得不到超值赔偿。在此特别提醒大家,您在为自己的财产投保时,一定要按照我国《保险法》的规定投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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